各函授站、教学点、本院各部门: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5月27日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省考试院等部门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新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审核及毕业电子注册、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每个工作环节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报到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期报到,且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两周者(如有特殊情况最迟4月30日),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须持录取通知书、成人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专升本学生报到时必须交验专科证书复印件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打印出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否则不能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考学生自己承担。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函授站、教学点应认真核对学生各项录取信息,并确认学生专科证书和认证报告真实有效后,由学生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作为毕业电子注册的基本信息。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病情确已好转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书面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合格并经学院确认无误,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如该专业下年度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果不愿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章 新生复查与学年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1号令规定进行复查。学生入学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各项基本信息必须与成人高考报名时的各项信息一致。专升本学生除各项信息要求与成人高考报名时的信息相同外,同时要求与教育部学信网上电子注册的专科学历各项信息相一致。本人确认各项录取信息无误,专科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真实有效,方可办理学年注册手续。
第五条 复查合格者予以学年注册,取得学籍,转入教育部在籍学生库。因学生本人在参加成人高考报名时,将个人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通过新生资格审核,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对于专科学历在上级规定的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时间内未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对在招生考试及提供的材料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学校处置没有时间限制。对情节恶劣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学校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六条 入学注册后,不得更改姓名。专科网上注册的信息与专升本录取信息不符,由本人自行到原专科毕业学校或认证部门进行认证修改,否则毕业时无法进行电子注册,无法取得毕业证书。
第七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在籍学生均须进入我院网站http://www.ujsde.com缴纳学年学费,办理学年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办理学年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学(转校、转站点)与转专业、转形式
第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学(转校、转站点):
1.确有专长而我校开设专业不能满足其要求,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者;
3.因工作变动,住址或户口迁移到外省、外市,不能在我校或我校某函授站、教学点继续学习者;
4.确有某种特别困难,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者。
第九条 被其他院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我校学习,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入我校学习者,需提供相应申请和材料,报我校审核,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入我校学习。否则不予承认其学习,不为其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跨专业转学;
3.毕业学年内;
4.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
5.已办理过转学手续;
6.在校学习成绩已达到退学规定。
第十一条 转学申请,老生每年2月28日前、新生在每年9月30日前上报;转站点申请,按需要在平台上提交,学院在平台上审批。
第十二条 转专业、转形式
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和转形式,确需转专业、转形式(限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低年级),本人必须提供足以说明转专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作需要,应提供单位有关证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每学年两次(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站点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平台提交申请,学院在平台审批并返回审批的纸质材料给站点。学籍异动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下列情况不能进行转专业、转形式:
1.专科、本科不得互转;
2.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
3.医学类与非医学类专业不能互转;
4.专科起点升本科不能跨学科转专业;
5.二年级学生,不再办理转专业、转形式。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者;
2.根据考勤,半年内请假超过六周者;
3.应征入伍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由学员本人提出要求或教学站点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二年。
第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期满,本人向所在的站点提出书面申请,由站点按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同时在平台上提交申请。学院在平台上审批并返经审批的纸质材料给站点。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经本校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结束前三周,向所在的站点申请;
3.因应征入伍休学的学生应在退役后一年内办理复学手续;
4.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低一年级学习,若低一年级无原专业,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未办妥复学手续前,不得先行上课。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作放弃复学资格论处。
第五章 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除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及新生未报到者可按退学办理外,其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勒令退学处理。
1.老生无故逾期不办理学年注册者;
2.新生因故不能进行学籍电子注册者;
3.新生患病保留学籍一年复查不合格或康复逾期不办理入手续者;
4.专科学历无效(资格审核未通过),或经查实在招考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者;
5.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办理学年注册者;
6.拖欠一学期及以上学年学费且无正当理由者;
7.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8.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制加二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9.未申请休学或休学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课超过二分之一学期者;
10.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11.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五十学时者;
1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13.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心理疾病、癫痫、麻风、性病等疾病者;
1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5.违背相关政策、制度、学生守则等明确规定且有必要退学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处理,学校有权决定开除其学籍。
第十九条 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程序由各函授站、教学点负责告知学生本人,各站点在学院平台上签署意见后,提交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站点留存书面材料备查。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按国家及学院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能顺利取得毕业证书的所有学生,每名学生只有一次参评机会。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符合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热心为班级同学服务,促进班级工作开展,发现班级问题及时汇报,设法解决。积极为班级同学排忧解难。
3.学习目的性明确、刻苦认真,能按时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按时完成作业,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主动协助班主任搞好班级工作。能运用远程技术手段认真学习。
5.学年考试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或各科考试(考查)成绩原则上全部合格。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6.坚持业余函授学习,做到学习和工作两不误,工作实绩突出。
第二十二条 评选及奖励办法
1.评选工作在个人小结和班级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优秀毕业生由小组提名,经全班同学复议、广泛征求意见,班主任审核、站点推荐并确定初步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2.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毕业生数的2%。
3.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要填写《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4.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发给荣誉证书。
第七章 毕业与证书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家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即学制加休学年限,休学年限原则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可最长二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经电子注册后发给国家正式本科或大专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及没有在“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或有关信息不准确的学生,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对于学生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不应发而误发出的证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已注册的学历信息。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遇上级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政策调整或与上级规定不符条款,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