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苏外经贸 [2008] 540号),为了确保江苏大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部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认真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有关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措施实施办法等。
第三条 部门应充分依托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与服务外包企业的深度合作,实行校企联合、企业定制、社会招生及公益性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大力开展外包人才培养,发挥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部在拓展学生就业范围,提高就业质量上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培训班开办事宜:
1、对有合作意向的院校及服务外包企业,应作充分考察调研,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报告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校企、校校合作协议。
2、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由协议双方共同起草后,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刊登、播放或张贴。非公益性培训项目需交由校财务处报物价部门备案、批准后实施。
3、为保证培训质量,合作双方共同做好生源组织、教学实施、学员管理、考核等工作。本部门需根据合作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大纲,并组织完成理论课程的实施。
4、培训合格证书由本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证书统一编号,并对培训合格学员建立档案,及时掌握其就业情况。
5、做好培训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 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严格按照上级商务部门的要求按程序申报。
第五条 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1、非公益性培训项目费用由本部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统一代为收取。
2、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江苏大学关于规范服务及管理性收费的若干规定》(江大校[2009]181号)、《江苏大学关于非学历教育办班的暂行规定》(江大校[2010]12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非公益性合作培训项目按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划拨经费。
第六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